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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垃圾治理特許經營協議是垃圾治理領域常采用的一種工具,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協議。行政協議在存量垃圾治理中的應用是“垃圾治理法治化”“保障公益平衡私利公益”“物有所值”邏輯使然。
1、垃圾治理法治化:是行政協議能夠生存的基礎。法治化邏輯下法律是垃圾治理的主體,垃圾治理的實體和程序由法律設定,行政機關和市場主體都必須依法做事。存量垃圾治理法治化邏輯下的行政協議是協議的法治化,保證行政協議具有合法性。法治化主要體現在行政協議必須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規劃管理制度、固廢法和行政法,具體見附錄。
2、保障公益平衡私利公益:是行政協議能夠生存的條件。存量垃圾治理事關資源節約與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公共環境維護維護和經濟社會發展,是一個公益性較強的行業,需要政府主導。行政協議給予了行政機關優益權,讓其對協議履行擁有監督權、指揮權、單方變更權和撤銷權。
當公共利益面臨重大損失和法律政策發生重大調整時,行政機關為保障公益可以變更甚至撤銷行政協議。同時行政協議的協商過程賦予行政相對人提出要求的機會,有利于保證行政相對人的利益,進而平衡私利公益。
3、物有所值:是行政協議的推力。存量垃圾治理作為一項經濟活動,必然要遵循物有所值原則,進行物有所值評價,盡可能提高經濟效益。物有所值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共同追求,行政協議有利于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通過協商實現物有所值,行政協議讓行政機關在行政相對人、垃圾治理路線、方式方法等方面具有多種選擇。
同時,各行政相對人為了在協商過程中爭取優勢,也會拿出自己的最優方案,這都有利于實現垃圾治理的物有所值。正因如此,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都樂于采用行政協議。存量垃圾治理推行行政協議需要垃圾治理法治化基礎和對物有所值的追求,如果法治意識和經濟意識淡薄,推行行政協議會招致一些弊端,如以行政協議之名實則行使行政委托,將降低垃圾治理行業的競爭力和降低垃圾治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