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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燒廠的選址,應符合當地的城鄉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并符合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生態保護等要求。存量垃圾處理工程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焚燒廠廠址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這一距離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在對垃圾焚燒廠廠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焚燒廠內各設施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垃圾焚燒廠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焚燒爐在啟動時,應先將爐膛內焚燒溫度升至標準規定的溫度后,才能投入存量垃圾。自投入生活垃圾開始,應逐漸增加投入量直至達到額定垃圾處理量。在焚燒爐啟動階段,爐膛內焚燒溫度應滿足要求,焚燒爐應在4小時內達到穩定工況。
焚燒爐在停爐時,自停止投入存量垃圾開始,啟動垃圾助燃系統,保證剩余垃圾完全燃燒,并滿足所規定的爐膛內焚燒溫度的要求。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應及時檢修,盡快恢復正常。如果無法修復應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按照標準要求操作停爐。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續排放污染物時間,不應超過4小時。
焚燒爐每年啟動、停爐過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續時間,以及發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續時間累計不應超過60小時。存量垃圾焚燒廠運行期間,應建立運行情況記錄制度,如實記載運行管理情況,至少應包括廢物接收情況、入爐情況、設施運行參數以及環境監測數據等。運行情況記錄簿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